一、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5年6月3日管制字第1155013482號函辦理。 二、旨案公告自115年6月24日起生效,原本府114年12月19日府交規字第1145316382號公告廢止。
一、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5年6月3日管制字第1155013482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案公告自115年6月24日起生效,原本府114年12月19日府交規字第1145316382號公告廢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