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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寶山鄉衛生所

導盲犬相關法令及「四不一問」原則

  • 發布單位:寶山鄉衛生所

一、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:「視覺、聽覺、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,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、公共建築物、營業場所、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。」同條第2項規定:「前項公共場所、公共建築物、營業場所、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,不得對導盲幼犬、導聾幼犬、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,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。」

二、若違反上述規定,本府得依同法第100條規定,令限期改善,若屆期未改善者,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,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。

三、為營造身心障礙友善環境,請勿拒絕導盲犬進入前述場所,並遵守四不一問「不餵食、不撫摸、不呼叫、不拒絕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,以及主動出聲詢問視障朋友是否有需要協助的地方」原則。